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需要他人代为持股。这就造成了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产生,这种通过代持协议来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普遍存在。然而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代持股,我觉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是企业家和股东首要考虑的问题,其次有没有风险也成为衡量是否采用代持的方法。
一、代持协力效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的自治原则,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我们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以看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五中无效情形,其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代持协议如满足以上条件应当合法有效。
二、代持协议中的风险防范
代持协议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一定风险。因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权利有所不同,往往导致显名股东超越权限或者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等。
1、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隐名股东也叫做实际股东,并非工商登记股东或外显的股东,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隐名股东可能遭受的损失
从第三人来看,显名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显名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超越约定的权限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因此代持的最大风险就是失控,突破协议。
(3)税务法律风险
即使显名股东按约定行事,对隐民股东还是有一风险——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隐名股东想解除代持协议,作为登记股东,必须由显明股东转让给隐名股东股权,这就增加了实际股东拿回自己的股权还要交税的风险。
2、显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是相对的无法对抗第三人,而且股东以登记为准,因此当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显名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由于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显名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
因此显名股东为此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成本和金钱参与到因实际股东未出资的纠纷中。
简单说来,代持行为,就是显名在前台,隐名在后他,外部人看登记,显名与隐名之间看代持协议。显名有可能失控对隐名造成损失,显名因为登记效力承担本由隐名承担的责任。代持股协议是否要签,相信企业和股东在参考上述几项风险,权衡各方利弊后,都能找到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