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一直有个心照不宣的传闻,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离。因此,有许多律师在代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时候,认为这只是“走个程序”,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中畅律师团队【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徐晓星律师 要告诉你:不!!!
杨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两子,均未成年。杨某与王某婚前互相了解不充分,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7年,因不忍王某的殴打,杨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2020年7月,杨某慕名来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畅律师团队,中畅律师团队【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徐晓星律师 接待了杨某。
杨某简单向徐律师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并表达了想起诉离婚的意愿。
徐律师从杨某的讲述中,找到了本案的切入点,详细询问了杨某外出打工的时间,并提醒杨某搜集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咨询,杨某非常认可徐律师的专业度,强烈表示希望徐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起诉离婚。
2020年7月,徐律师作为原告杨某的代理人,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为由,向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于 2020年9月9日 在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不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分居也不足两年。
徐晓星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7年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开居住,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被告对该聊天记录不持异议。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小儿子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大儿子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附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 · 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