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最新买房限购政策已经出台,少了闻鸡起舞的炒房者,房价得到了一定的调控,很多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迫不及待的涌入交易市场。但是购房者在买房时必须要小心谨慎,光是签订买卖合同并不代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在卖方不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登记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被告将其合法拥有的大埔县城城北路某房产依法转让给原告。在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支付了房款并交完了银行按揭。但是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经多次催告未果,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配合过户。
以理服人,促成调解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也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履行完相应的义务后也应当积极履行交房义务并配合相关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但是被告以其行为表示拒绝过户,该行为已明确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中畅律师团队【民事部】分析案情,精心同被告梳理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切中了被告的要害部位,被告自觉理亏主动提出调解,成功结案。律师积极协助促成调解,节省了委托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解决了困扰委托人长达四年之久的纷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