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8年9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张某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2020年8月4日,公司突然通知张某“明天不用来了”,张某被迫离职。
因不服公司的决定,张某慕名找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畅律师团队,与团队民商事部负责人谢映伟律师和冯超律师面谈。
咨询后,张某非常认可两位律师的专业度,当即表示委托两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其向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20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
张某委托后,向两位律师表示其资金紧张,想尽快拿到工资和赔偿金。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为了缩短案件进程,尽快帮张某拿到工资和赔偿金,认为本案走调解程序最为妥当。得到张某的认可后,两位律师随即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到仲裁委,并向仲裁委表达了张某希望调解的意愿。
仲裁委很快便有了回应,为张某和公司组织调解。
一开始,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谢映伟律师和冯超律师向其出示了相关证据,并阐明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张某,按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最后,在谢映伟律师和冯超律师的斡旋下,公司最终接受了张某的请求方案,承诺愿意给予张某工资和赔偿金共10万元。
最终,本案调解成功,双方于2020年9月3日在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签署了调解书。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