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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员工还?

时间:2020-10-21 18:33来源:中畅律师浏览:0

这次分享的中畅律师团队案例是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是比较典型的通过债务人的债务转让而使得债权人能够更好实现债权,避免债权因债务方公司破产清算而导致主张债权周期长的风险。

本案委托人梅某权的一笔债权临近诉讼时效末,债务人邓某玉却仍然不偿还其欠款,因此梅谋权慕名找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畅律师团队,与团队民商事部负责人谢映伟律师和冯超律师面谈。

咨询后,梅某权非常认可两位律师的意见,对律师的专业度非常认可,随即委托中畅律师团队的两位律师,由其代为主张债权,实现利益最大化。

2017年,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东莞公司”)和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深圳公司迟迟收不到相对应的货款。同年11月27日,东莞公司向深圳公司及深圳公司的车间主任梅某权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确认东莞公司欠深圳公司及梅某权货款18万元整,欠条中还有东莞公司及其负责人邓某玉的签章。

2018年3月7日,邓某玉又与梅某权达成《旧付款计划及后期合作方式》,协议中主要确认还款东莞公司的还款计划以及剩余货款的计算。2019年7月27日,邓某玉又向梅某权出具《欠条》(2)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邓某玉借到梅某权7万元整,约定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

由于东莞公司经营不善等缘故,迟迟无法支付货款,公司债台高筑,公司所剩资产已经难以支撑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在2019年7月27日,邓某玉与梅某权协商一致,将剩余货款打折后按照7万元整转让给梅某权个人,因此就有了前面所述的《欠条》(2),从而将公司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邓某玉的债务及梅某权的债权转让后是否能被承认。庭审中,被告邓某玉也提出这个债务由于是东莞公司欠的货款,因此被告不适格,被告应该为东莞公司。但是两位律师通过稳固的法律知识及精湛的诉讼技巧,通过证据链的运用,使此债权债务被最终确认为转让成功的债权债务,换句话说,邓某玉欠梅某权的7万元整是有效且被确认的。

最终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下达一审判决,判决载明被告邓某玉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梅某权支付货款7万元整及逾期利息。

公司欠债员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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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员工还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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