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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的补偿金变双倍赔偿金,我们有办法!

时间:2020-11-05 17:00来源:中畅律师浏览:0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纠纷当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两者在劳动纠纷当中都是要赔偿一定的金额给员工的,但是在责任认定方面却是有很大的区别,因为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区别还是有不少的,一般来说,经济赔偿金的金额要比经济补偿金金额高。

而这次分享的团队案例,则是我们团队谢映伟律师和刘小宝律师在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找出公司现存的问题点及突破口,从而量身打造出针对性的谈判方案。并且通过最终谈判使委托人从拿到的补偿原来的经济补偿金变成了经济赔偿金,名副其实的事半功倍!

案情叙述

2020年9月底本案的委托人谢某锋和杨某国慕名前来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的中畅律师团队咨询,中畅律师团队的谢映伟律师和刘小宝律师为两名委托人解答并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效果显著,两位委托人对团队律师的专业十分认可,对案件处理结果也非常满意。

委托人谢某锋2019年9月入职深圳市A科技发展公司,在公司担任网页设计师一职,杨某国则是2019年3月入职A科技发展公司。

直至2020年两人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但由于今年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受到影响,公司方遂要求两名委托人分别把劳动关系都迁移至深圳市B科技发展公司和C科技公司,A科技发展公司通过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与B科技发展公司和C科技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原本在A科技发展公司的两名委托人的劳动关系分别转移到B科技发展公司和C科技公司,但是此举会一定程度的影响员工的权益,在不清楚新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负债情况下,贸然转移很有可能会造成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受损,另外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A公司与两名委托人一直争执不下,因此两名委托人慕名前来找到中畅律师团队咨询此事。

处理方案

中畅团队的谢映伟律师和刘小宝律师在对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分析出A科技发展公司与B科技发展公司必然有较大关联才会做出劳动关系转移的操作。

两位律师分析,如果两家公司是收购与被收购的关系,完全不需要进行这种劳动关系转移,因此谢映伟律师和刘小宝律师认为两家公司的股东必定为同一批人,两家公司应该构成人格混同,通俗地讲就是这两家公司不分你我,比如公账是一样的,营业场所是一样的。由于公司的人格混同对于两家公司的债务来说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位律师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向公司方进行谈判调解。

2020年国庆刚过,两位律师便与两家科技发展公司沟通,与公司负责人分析现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并且告知即使转移了劳动关系,但由于两家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仍然会让两家公司对债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后,公司方被谢映伟律师和刘小宝律师的专业知识所折服,公司方最终与两位委托人签订声明书,并赔偿给两位委托人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让员工的补偿金变双倍赔偿金,我们有办法!

让员工的补偿金变双倍赔偿金,我们有办法!

中畅团队的两位律师使用了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调解手段,为两位委托人争取到最多的权益,谢映伟律师和刘小宝律师的调解成功,与他们专业知识的灵活运用、严谨的证据审查方式及量身制定的谈判技巧密不可分。

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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