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深圳市A科技公司与覃某签订了《包工协议》,约定由覃某负责某会所的中央空调室内安装工程。
覃某依约完成施工任务,但深圳市A科技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8万元,迟迟不肯偿还。
2012年,深圳市A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某,向覃某出具欠条,表明安装工程总欠工程人工费80000元。2014年,深圳市A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覃某的工程款是否无法要回呢?
2020年1月,覃某慕名前来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的中畅律师团队咨询,中畅律师团队的刘小宝律师为委托人解答。
中畅律师团队的刘小宝律师在对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认为张某作为深圳市A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有义务对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覃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工程款。
但是,本案操作有难度,由于该笔工程款距今已达9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虽然覃某手持欠条,但本案诉讼风险极大,一旦张某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那么覃某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此,刘律师提出“以起诉促调解”的方案,覃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但张某拒绝调解。刘律师多次联系张某协商此事,均被张某回绝。
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开庭,抱着被告不出庭亦或最后愿意调解的希望,刘律师带齐所有证据材料,出席了庭审。
如刘律师所愿,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由于刘小宝律师证据准备充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结果
本案胜诉与刘律师专业知识的灵活运用、严谨的证据审查方式及量身制定的诉讼方案,并坚持不懈为之努力密不可分。
覃某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多年的讨债经历让他身心俱疲,刘律师对本案的努力与坚持,他看在眼里,暖在心里。本次维权成功,让他相信人人都应拥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