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凌晨,张某松与朋友刘某秀喝醉酒后发生争吵,撕扯间,导致刘某秀胳膊骨折经鉴定轻伤二级。张某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刘某秀于2019年10月25日写下谅解书,自愿放弃追究张某松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松做不起诉决定。2020年4月20日,刘某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张某松于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020年8月3日,张某松的妻子严女士慕名来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畅律师团队,与团队刑事部负责人林鑫律师面谈,经咨询后认可其专业度,当立即表示愿意聘请林鑫律师为其丈夫张某松提供辩护。
林鑫律师是中畅律师团队刑事部负责人,也是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多年的执业经历,他一眼就看出本案有可回旋的余地。2020年8月3日接受案件委托后,于8月6日上午前往龙岗看守所会见张某松,下午前往龙岗法院查询案件案号,联系法官,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复印卷宗材料。8月7日对卷宗材料进行案情分析,归纳总结案件要点,8月11日前往龙岗看守所会见张某松核实有关证据事实。林鑫律师了解整个案情后,确定办案思路,引导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沟通,最终林鑫律师从8月3日介入案件到8月20日张某松被释放,仅用了17天办理终结,被告人以及家属认可林鑫律师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所想,为当事人所做,本案圆满终结。
本案刑事裁定书
故意伤害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